一、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怎么樣確定的
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確實確定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二、勞動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勞動與勞務關系的區別在于反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的是工資,而反映勞務關系的是勞務費。勞動合同僅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而承攬合同、中介合同等都可以證明勞務關系的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未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可仲裁
未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發生勞動爭議時,就算勞動者仍然在職,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