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中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指什么?專利實施的形式有哪些?
專利法中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指什么?
1、專利法所稱的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專利法第五十條所稱取得專利權的藥品,是指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制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的診斷用品。
專利實施的形式有哪些?
1、專利權人實施
由專利權人實施專利是專利實施中最常見的方式。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可以是專利權人自己獨立實施,也可以是專利權人將專利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實施。
2、許可他人實施
許可他人實施是以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專利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3、依照國家的需要指定實施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4、強制許可實施
強制許可是一種非自愿的許可,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專利的一種強制性手段。是指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一定時間(三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不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一定條件下準許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的一種強制性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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