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對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和關于對朱敏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三項問題。
一是在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過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投資關聯方承銷的證券,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是未能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進行有效隔離,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三是存在對不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同類資產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情形,且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未嚴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則,估值方法不合理。此外,公司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在相關債券已發生實質違約的情況下未及時調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前述問題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朱敏杰作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經理,對上述問題一和問題二負有責任。
根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朱敏杰予以警示。
相關法規: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在場地、人員、賬戶、資金、信息等方面相分離,不同投資經理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的持倉和交易等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相隔離,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切實防范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認定標準、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序進行規范,不得以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從事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合同約定,事先取得投資者的同意,事后及時告知投資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投資于證券期貨的關聯交易還應當向證券期貨交易所報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3244445565)在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在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過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投資關聯方承銷的證券,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是未能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進行有效隔離,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三是存在對不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同類資產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情形,且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未嚴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則,估值方法不合理。此外,公司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在相關債券已發生實質違約的情況下未及時調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前述問題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1年11月24日
關于對朱敏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朱敏杰:
經查,你任職的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在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過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投資關聯方承銷的證券,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是未能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進行有效隔離,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經理,對此負有責任。根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予以警示。
如果你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1年11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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