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退贓,原則是不能請求假釋的。假釋制度是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第1款的規定,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制度。退贓與否不是定罪情節而是量刑情節,退不退,承認不承認不影響檢察、法院認定構成詐騙罪,但是會影響量刑,拒不退贓、拒不認罪當然不可能得到輕判,當然,前提是檢察機關取得的證據確實充分足以定罪。一般來講,要是詐騙之后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要是不退贓的話,那么就沒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也就不可能得到輕判。
詐騙退贓和不退贓的區別是什么?
詐騙退贓和不退贓的區別在于量刑上,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能夠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行為人構成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