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爭議。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糾紛屬民事糾紛,糾紛一般是民事行為由合同和侵權造成的。
起訴狀有:勞動爭議起訴狀(爭議)和民事起訴狀(糾紛)。
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爭議)和勞動合同關系(糾紛)。
勞動者(打工者)維權,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光有雙方蓋章簽字的勞動合同也未必有勞動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案由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為合同關系,案由勞動合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一條(二)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本案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只要具備與之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情形,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
西方國家對勞動爭議的處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審理,有的由特別的勞工法院處理。由特別的勞工法院處理勞動爭議,始于13世紀的歐洲的行會法庭,法國1806年于里-昂創設了勞動審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國等國才相繼設立了勞工法庭。很多國家處理勞動爭議采取自愿調解、強制調解、自愿仲裁和強制仲裁4項措施。勞動糾紛也稱勞動爭議,是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所產生的爭議。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系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對已發生的勞動糾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或勞資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職工和用人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經營權的用人單位),即勞動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勞動爭議的特征:
⑴勞動糾紛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身份者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糾紛。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服務主體在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等,都不屬勞動糾紛。
⑵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系是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面發生的爭議,就不屬于勞動糾紛的范疇。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勵懲罰等。
⑶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糾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勞動爭議的范圍:
勞動爭議的范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對于勞動爭議申訴就是將勞動爭議以書面形式的內容去尋求法律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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